关于对《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公开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公告
“智赣119”示范应用是我省03专项试点示范工作十大品牌工程之一,鹰潭作为03专项试点示范工作核心基地,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加快推进我市“智鹰119”建设,根据江西省《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先进标准和工程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现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
本导则共四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系统设置范围、系统组成和术语四个章节。对“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覆盖的方式、范围、技术提出了详细要求。本导则一是立足提升品质,强化防控水平,按照“全省标杆,全国一流”03专项示范应用品牌总要求,建立全域一体、标准统一、多元融合、互联共享的智慧感知平台。二是突出精准施策,严控重点场所。导则通过论证对比以往火灾事故数据和教训,将全市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区域进行分类,同时又针对不同危险性进行了逐个设备配置要求,基本实现前端感知层的全覆盖。三是创新技术举措,助力智鹰消防。本导则结合鹰潭实际,创新研发推广了电梯物联网监测设备和AI视频联动设备,作为智鹰119消防物联网和梯联网的融合,未来可以有更多融合机制和平台,可实现从单一防灭火向全灾种大应急的转变。
导则详情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0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表(附件2)反馈至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冷工程师,13437011516,电子邮箱583801347@qq*com)。
本次导则对社会公示的同时,将适时召开听证会,有意愿参加的请将简短报名信息发送至583801347@qq*com邮箱,包含姓名、电话、所在单位信息即可,人数较多时将采取随机抽取参与的形式。
附件:
1、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试行)
2、《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附件1:
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
(试行)
前 言
本导则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报批稿)为技术指引,以《2020年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工作要点》(赣专字〔2020〕1号)为总纲,按照《加快推进“智赣119”应用推广工作方案》(赣专字〔2020〕2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由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鹰潭市信息办、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鹰潭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写完成。
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系统设置范围,系统组成,术语。
本导则由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梅枫路18号;邮政编码:335000;电子邮箱:583801347@qq*com;传真:0701-6430077)。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鹰潭市03专项办公室
参编单位: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鹰潭市科技局、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鹰潭市信息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建设“智鹰119” 消防物联网系统,明确安装范围和标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建设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结合工程实际,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既有建(构)筑物(含临时性宿舍工棚)的“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
第四条 工程中采用的“智鹰119”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入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智鹰119”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设置范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物联网系统设计或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进行新设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技术性能指标。
2.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装置的功能、可靠性。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设有下列设施(系统)之一的,应进行“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设计或物联网技术改造: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载人电梯。
第八条 除已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应按照本导则第十九条的要求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1.住宅建筑的户内用房及公共部位(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7m的通廊式建筑、单栋户数30户以下的单多层建筑仅需在公共部位设置)。
2.老旧小区、棚户区等设施陈旧、缺乏管理的建筑的户内用房及公共部位。
3.公共娱乐场所,会堂、礼堂,餐饮服务(含外卖服务)场所。
4.公寓、宿舍、临时宿舍工棚。
5.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机构,老年人集中居家、照料、活动场所。
6.旅馆(含设置客房的农家乐、民宿)。
7.疗养院、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
8.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群租房场所。
9.商店、超市、集贸市场。
10.车站码头、体育场馆。
11.图书博物馆、实验室、特殊重要设备室。
12.除敞开式汽车库外,设置在建筑室内的汽车库、修车库。
13.物流、装饰、家具、百货等综合性市场的经营网点。
14.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家具、印刷等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厂房及其棉、毛、丝、麻、化纤、塑料等原料和制品仓库。
15.具有火灾危险性并列入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构)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16.建筑总面积小于3000㎡且占地面积小于1500㎡的办公建筑的公共部位、重点部位,其余办公建筑的整体。
17.其他发生火灾的风险等级较高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
第九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应设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熟食加工和可能使用燃气用具用餐等场所。
2.建筑高度27m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3.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4.其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室内场所。
第十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外,下列场所或建(构)筑物,在非消防用电负荷上应设置智慧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或系统: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公寓、智能小区的每户。
3.厂房和仓库、员工集体宿舍。
4.公共娱乐场所。
5.容纳人数大于超过30人餐饮场所。
6.1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民宿、农家乐。
7.3张住院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
8.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群租房场所。
9.大于300㎡商场、超市。
10.商业综合体及入驻商铺。
11.老年人照料设施。
1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培训机构。
13.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筑。
14.电动汽车、叉车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
15.其他用电负荷较大,电气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市政消火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化危企业的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智慧消火栓装置,已建成的市政消火栓应进行定位、水压监测等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内的电梯应设置监测设备,实现设备监测和救援监测。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应在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AI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既有建(构)筑物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装置。
第三章 系统组成
第十五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物联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2.试验消火栓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其他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3.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内应设置水位传感器。
4.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5.消防引入总管的消防水表防止倒流器后宜设置压力传感器。
第十六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的要求应符合第十七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
2.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宜设压力传感器或预留手持终端的接口。
第十七条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物联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
2.消防风机的前后风管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第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物联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附录A的要求。
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故障信息。
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进行物联监测。数据采集的信息应包括已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中的数据信息,并应采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故障信息。
4.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应采集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交流或直流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以及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短路等故障信息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本身的程序故障、通信等故障信息,并应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
第十九条 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2.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器应依据其探测原理分别对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设置。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内设置时,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安装位置为房间正中部位、无梁柱等障碍物遮挡为最佳。
4.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建筑内设置时,每户应至少设置一只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安装位置为整体房屋正中部位、无梁柱等障碍物遮挡为最佳。
第二十条 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第二十一条 智慧电梯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获取电梯运行状态、困人、故障、报警及其发生的时间等信息。
2.当发生电梯故障、困人时自动报警。
3.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4.宜有语音或视频加语音等形式发布公益宣传信息的功能。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应自动停止播放或播放安抚信息。
5.监测到困人报警信号时,宜用语音或视频加语音形式播放预置的困人安抚信息,属外扩音箱的,轿内任何位置通话声音不低于60db。
6.监测装置应具有故障自检功能,当发现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或自检功能本身存在故障时应主动向运维平台报告。
7.监测装置在实时监测时以及电梯在进行检修或检验时,应当具有防止误报电梯故障或困人信息的功能及操作方法。
8.应获取电梯维保、检验、使用年限、分布、实时运行状态等监管数据并推送给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智慧消火栓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实现实时显示消火栓定位、供水压力、移动终端远程现场管理等功能。
2.应能够在被盗、偷水、损坏、被撞、电池电压欠压缺电及工作环境温度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
3.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GB 12514.1和《室外消火栓》GB 4452的规定。
4.应支持NB-IoT传输方式,采用低功耗设计,终端待机时长不应低于3年。
5.具备信息无线远程上报及电池电量、故障情况下无线远程报警功能。
6.具备IP68防水等级、防烟雾、防雷。
第二十三条 智慧安全用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慧安全用电装置应符合《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等现行国家标准。
2.宜采用NB-IoT传输方式,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并应支持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
3.具有实时监测剩余电流、电压、电流、线缆温度等电气安全参数,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温度异常、电弧故障等超限报警远程上报功能。
4.应采集装置的报警信息、故障等信息,并区分漏电、短路、过电流、电压不稳等报警类型及数值。
5.独立设置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应与结合建筑配电线路综合考虑。
第二十四条 AI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智能AI查岗监控装置,实现漏岗自动提醒、上传平台功能。
2.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智能AI违规占用监控装置,实现自动语音播报、自动抓拍功能。
第二十五条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部位,从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所保护区域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米,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处。
第四章 术语
第二十六条 “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
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以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物联监测装置
用于接收消防设施物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感知终端采集的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将数据发送至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并能对物理实体发出物联监测信息的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物联监测装置设置在消防设施物联网的用户端。
第二十八条 水系统信息装置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给水、消火栓、水灭火系统中感知水压、水流、水位等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的统称,包括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监测装置、末端试水监测装置、管网水压监测装置等。
第二十九条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物联监测装置
用于采集、交换消防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设施)中感知风压、风速、和阀门启闭状态信息的物联监测装置的统称,包括压差监测装置,风速监测装置、阀门启闭状态监测装置等。
第三十条 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在被保护区域发生火灾且探测达到预定值的情况下,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并具备报警信息、故障及欠电等异常数据无线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在被保护区域探测到可燃性气体浓度达到报警器设置的报警值时,可燃气体报警器就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提醒采取人员疏散、强制排风、关停设备等安全措施。智能式应能做到独立切断,并具备报警信息、故障及欠电等异常数据无线远程上报的自动报警装置。
第三十二条 智慧消火栓装置
能够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利用无线信号进行通讯,具有点位显示、水压、流量监测功能,并能在电池电压、温度、工作环境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的室外消火栓监测装置。
第三十三条 智慧安全用电装置
能够实时获取电气线路或设备电路温度、电流、电压、剩余电流的状态信息,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对非正常的电路状态进行报警或断电操作,并能通过网络独立发送探测数据、反应异常数据的物联监测装置。
第三十四条 智慧电梯安全装置
具有电梯安全运行实时监测,通过传感器监测电梯运行数据:移动速度、摇晃、楼层、轿厢门、抱闸摩擦系数等,异常情况实时预警,紧急情况实时报警。
第三十五条 AI视频监控设备
消防控制室AI查岗监控装置应通过摄像头,捕捉人体行动,现场查岗,经延时,通过自带广播语音提示和发送短信提醒,并记录发送平台后台且带有故障信息上报功能。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AI监控应通过摄像头,捕捉占用道路情况,通过自带广播语音提示和发送短信提醒,并记录发送平台后台且带有故障信息上报功能。
第三十六条 临时宿舍工棚
临时宿舍工棚是指工人或其他人员使用的临时宿舍。多为板材搭建,常伴有提供伙食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 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附件2:
《鹰潭市“智鹰119”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提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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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鹰潭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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