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物联网系统基本设置要求

  • 来源:
  • 日期: 2020-10-23 14:56:42
  • 关键词: 智慧消防,消防物联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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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物联网系统基本设置要求

  1、设有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消防物联网系统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其他的消防安全设施统一建设与管理。

  2、设有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私密性的保护,并应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实性、责任制、不可否认性和可靠性等属性。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通过数据采集上传的元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融合。

  3、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应使用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统,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消火栓进行改装使用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由智慧消火栓信号采集通讯传输主控模块、消防水压监测系统、综合监控平台三部分组成;

  2 应实现实时显示消火栓供水压力、移动终端远程现场管理和远程控制阀门开度大小等功能;

  3 应能够在被盗、偷水、损坏、被撞、电池电压及工作环境温度等异常情况下自动报警。

  4、设有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 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在设置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条件不满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应结合实际设置无线紧急报警按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无线可燃气体探测器等装置。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够独立发射探测数据;

  2 能够反应异常数据;

  3 无线通信传输应采用蜂窝、 LoRa、 NB-IoT 等通信方式。

  6、消防巡查部位应设置电子标签、物联巡查,电子标签宜采用二维码、NFC、 RFID 等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并将巡查结果实时与消防户籍化系统打通并数据共享。

  7、当需要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应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设有消防物联网系统的建筑或单位应设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767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当物联网用户未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设置应与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相一致。

  8、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宜分别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或消防控制室。

  水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各类水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类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风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设施系统的采集信息。

  9、消防物联网系统的 APP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 IOS 操作系统和 Android 操作系统;

  2 应与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3 应具有消防设施监测、隐患数据智能分析、自动评分、 现场取证、点位记录、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自动生成维保报告、月报等功能。

  10、消防物联网的数据应用平台、信息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中文界面。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独立式无线紧急报警按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等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10s;

  2 信息运行中心向 119 报警服务台或江西省各地级市(县) 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s;

  3 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手动、自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20s;

  4 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 30min;

  5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与信息运行中心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6 采集的信息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 1 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 6 个月;

  7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必须达到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
摘自《江西省消防物联网系统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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