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智慧消防建设: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延政办发〔2021〕25号
  • 日期: 2021-08-14 11:14:13
  • 关键词: 智慧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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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陕西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安委〔2020〕37号)精神,系统解决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审批难、执法随意化、消防中介垄断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和一般程序办理双轨制。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主选择告知承诺管理或者一般程序办理。对选择告知承诺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互联网“消防网上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网信办)

(二)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执业活动。消防救援机构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行为开展日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除民用建筑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外,其他消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制定检查计划并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在常规检查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五)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防止标准不一、随意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已自查发现并启动整改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案情复杂及需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由执法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应及时予以答复。(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公示公开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消防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在网站、办案场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执法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执法,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实现城市消防管理的智能化。利用“互联网+消防监管”系统,打造消防服务掌上能办、网上通办、消防服务窗口全程可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应用,将消防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委网信办)

(八)严格追究消防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消防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清单和责任边界。对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九)严禁消防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涉消从业。严格落实消防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和回避制度。消防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不得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定期开展消防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情况调查,掌握从业情况清单,严肃查处违规从业人员。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区域内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者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与其他各项改革统筹推进,细化改革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经费保障,积极指导推动相关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强化协同配合。市委网信、市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消防执法会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对市场主体的消防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做细做实各项改革工作,坚决杜绝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现象。要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情况的督促指导、专项督导,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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