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智慧消防文件:阜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来源:阜阳智慧消防
  • 日期: 2020-03-23 14: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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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让各项制度规定更加贴近我市实际,更加具体可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发办〔2017〕87号)及省政府《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阜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针对《规定》中的重点事项作以下解读:

    一、更加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规定》明确指出阜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强调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管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强调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县、乡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政府派出机关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共同责任方面,《规定》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火灾防范、隐患整治、消防组织建设、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共同职责。在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灭火应急救援、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简易喷淋和感烟探测器的使用等9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5项职责。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三、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规定》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配备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电气安全检测、消防安全培训、微型消防站、技防物防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建设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6项职责。其次,进一步对共用建筑各方的责任,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方式、内容、责任,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

    五、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措施。《规定》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等方面的参考依据。明确将合用场所、出租房、“九小场所”、老旧房屋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场所作为“网格化”重点监管对象。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智慧消防”建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阜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阜阳地区火灾形势,有针对性的进行修改,更加清晰明确的厘定了责任,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消防工作落实,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请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仔细分析,强化贯彻,共同推动全市消防工作进入新发展,适应“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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