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消防支队草拟了《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该政府规章草案正在市司法局审查。
为了更好的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政府规章既符合镇江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司法局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20年9月1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0511-80823663;传真:0511-80823663;
电子信箱:Zjfgc0511@163*com。
镇江市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镇江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利用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并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指挥系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来源】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救援训练的水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改造、维护和消防的水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七条【消火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包含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听取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消火栓建设标准和质量】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建设。
消火栓栓体应当涂以醒目的颜色;绿化带内的消火栓应当设置醒目标识,绿植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九条【城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应当改建或者补建。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必须负责配套建设到位。
第十一条【告知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一)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
(二)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或停水的;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
第十二条【消火栓使用】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因城市绿化、保洁等公共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并按照供水单位指定的消火栓取水。
第十三条【消火栓管护主体】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管理和维护,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消火栓管护要求】负责维护消火栓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消火栓损毁、缺失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火栓的义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二)擅自拆除、停用或者迁建消火栓的;
(三)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四)其他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法律责任】 供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以及消防供水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
(二)未履行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市政消火栓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因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而延缓或者妨碍消防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消防规划时未按要求编制消火栓布局、设置规划的;
(二)新建、改建、迁建市政消火栓时,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查、验收或者检查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条【镇、产业园区、农村集中居住区消火栓建设】 各镇(街道)、产业园区进行城镇建设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
新建具备接通自来水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消火栓。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一、起草《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必要性
(一)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保障镇江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消火栓是重要的消防基础设施,是城市消防的命脉,在确保消防安全方面的基础作用不可或缺。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就近为消防人员提供灭火水源,能否在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随着镇江市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数量的增加,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消火栓建设,却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仅老城区公共消火栓配套不到位,就是新建城区在消火栓的建设上也远远满足不了公共消防需要。旧账未清、又添新帐的情况不断发生。不按照规定建设管护市政消火栓,在城市发展中留下了火灾灭治隐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最终都要通过政府的施政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福祉体现出来,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正是提高公众安全感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消火栓作为重要的消防基础设施,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权利。因此,通过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公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为必要。
(二)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镇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镇江位处经济发达苏南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2019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突破4200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了较大增长。根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镇江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达108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总面积为36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146.5平方公里。从中心城区的空间布局来看,镇江城区的范围相比于5年前(《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时)有较大的扩展。这意味者镇江市政道路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会在较大空间展开,常住人口会有一定数量的增长,各类建筑物尤其是居住类建筑物也会大量涌现。从发展眼光看,镇江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势头良好,前景广阔。随着镇江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城区规模的扩展和人口的增加,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在内的各种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设施越来越关注。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既是适应镇江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对人民群众安全需求关切的回应。
(三)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在推进消防工作法治化方面出台了很多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了,《镇江市消防条例》也生效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第一节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来说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过于原则、简单,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且上位法在消火栓的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点,这些急需通过制定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政府规章予以弥补。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先后颁布实施,这也需要我们及时将新规定、新要求在本地落实生根。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正是结合镇江实际细化上位法要求、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需要。
(四)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完善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
此前,镇江市在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方面最直接的依据是2015年镇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领域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问题是该“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是位阶太低。作为行政性规范文件虽然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特征,但毕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局限性非常突出;二是“暂行办法”本身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一点早在2017年对该“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提交的评估报告中已经有过较为详细的说明,加之政府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并重组,消防设施的管理执法体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来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这一要求;三是“暂行办法”的两年的试行期限已经届满,期间虽然经过一次延长实施期限,但延长期限也将于今年7月底到期,届时将面临消火栓建设管理执法失据的窘境。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镇江市消防条例》,对有关消防灭火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性要求,此时制定《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既可以解决原“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完善镇江消火栓建设管理的制度体系,使镇江消火栓建设管理真正做到于法有据且规范可行。
二、《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过程
《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被列为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明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起草。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支队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为了保障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消防救援支队与今年年初聘请江苏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三方参与《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双方共同成立起草工作组,拟定了工作方案。3月底起草工作组完成《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为了保障《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5月18日起草工作组在市消防救援支队专门召开《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研讨会,就进一步完善《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听取意见。根据本次会议意见,5月25日起草工作组再次修改《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部分条文,形成《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定稿。5月29日就《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定稿征求市住建、交通、财政、城管、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对《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完善,形成《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报审稿。6月29日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对《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一共20个条文,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消火栓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了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要求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影响消火栓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了供水企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
四、《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消火栓监管部门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消防工作监管体制发生了很大改变。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是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为此,本办法第五条适应这一改革要求,明确规定了“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明确了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主体
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主体不清是导致消火栓建设布局、数量、质量以及完好率无法满足消防要求的重要原因。为此,《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市政消火栓由住建部门组织供水企业建设;单位消火栓以及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建设。同时办法还规定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单位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维护,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以协议方式确定维护责任,防止消火栓因无人维护而影响消防使用。
(三)明确了消火栓尤其是市政消火栓建设滞后、保障不足的解决方式和要求
随着镇江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市政道路建设及其配套公共基础设施也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新建市政道路在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远远跟不上要求;一些已经建成的市政道路由于各种原因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方面欠账也比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救援工作的正常展开。对此,本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市政道路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已经建成的市政道路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在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或者供水管网时必须予以改建或者补建。这样规定既考虑到市政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复杂性,也考虑到消火栓建设的重要性,有利于逐步化解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无法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现实困境。
(四)明确了消火栓的管护要求
消火栓作为重要的消防设施,事关火灾发生时,消防救援人员能否第一时间就近取水展开救援,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加强消火栓的日常维保就显得至关重要。为此,本办法专门规定了消火栓维护单位或者组织的职责,同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实施有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保障消火栓完好有效。
(五)明确了供水企业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都与城市供水企业有关,明确其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明确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倒逼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设计审查、验收、检查等环节严格依法履职,使得消火栓从规划设计到投入使用都能处于有效监管范围,保障消火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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